❶ 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
不能,只是理论上的概念而已。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❷ 大数据时代 互联网金融将会呈现怎样的面孔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不断融合发展,互联网金融早已成为当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那么,什么才是互联网金融?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将会呈现怎样的面孔?我想很多人都对这些问题有点疑惑,在此数据猿编辑将为您详细解说。互联网金融最早的概念提出者谢平教授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并预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主流。小编认为,要想弄清楚互联网金融的面孔,以下几个方面会让你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网络有解: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从广义上讲,凡是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有哪些?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据了解,阿里巴巴欲打造全球化的“数字丝绸之路”,正在电子商务、物流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与各国合作拓展新发展空间。尤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蚂蚁金服(客观信息不能有误)投资泰国正大集团旗下的Ascend Money以及印度版“支付宝”Paytm。“数字普惠金融或将成为中国实现弯道超车和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法宝。”互联网金融运行方式是怎样的?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支付方式方面,以移动支付为基础。信息处理方面,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而资源配置方面,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诸如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渠道等问题就容易解决。互联网金融主要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风险大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如今,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已经有完善的后备支撑7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京召开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作研讨会暨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揭牌仪式。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第四届金标委主任委员范一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崔钢出席揭牌仪式。公开资料显示,协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回溯历史,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其中,《规划》将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工程列为5项重点工程之一,明确指出要深化金融标准化战略,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大数据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将会呈现五大趋势据悉,7月20日举行的2017中国创业创新博览会“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猎豹全球智库副院长周婷发表了主题演讲《大数据看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趋势》,勾勒出行业正在日渐呈现出来的五大新动向。周婷用大数据分析得出2017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正在日渐呈现五大趋势:资本对金融市场趋于谨慎,互金企业两级分化;互联网金融最大流量源,手机支付App的价值逐渐凸显;消费金融市场规模暴涨;P2P市场回归理性,马太效应显现;传统金融深入转型金融科技。金评媒专访民生银行研究院院长黄剑辉说到:传统银行拥抱新技术,方可做好互联网金融。未来,互联网金融将与大金融相互融合,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简化操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❸ 大数据金融是不是互联网金融
大数据并不是单指互联网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其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的统称。
大数据金融扩充了金融业的企业种类,不再是传统金融独大,并创新了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了客户范围,降低了企业成本。大数据金融按照平台运营模式,可分为平台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两大模式。两种模式代表企业分别为阿里金融和京东金融。
拓展资料:
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大洗牌
在去杠杆的严监管的大背景下,近期信用风险事件频频爆发,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自6月以来,P2P行业新增问题平台133家,其中95家发布了相关逾期或停业兑付公告。
违约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1)随着市面上资金收紧,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出现债务违约,影响到相关P2P平台2)一些产品不合规、风控能力较差的平台,高返利的平台受到资金收紧的影响资金链断裂3)P2P平台频繁暴雷,引发投资者恐慌性挤兑,一些运营良好的P2P平台受到波及导致兑付困难。
短期来看行业集中暴雷会导致行业承压,另一方面随着不良企业出清,风控良好、经营合规的头部互金公司有望迎来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服务一些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触及的领域作为传统金融机构有效补充,随着百行征信建立,征信体系的逐渐完善,预计行业风控能力将显著提升,重点关注行业头部企业
❹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哪些应用
大数据从四个方面改变了金融机构传统的数据运作方式,从而实现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四个方面(“四个C”)包括:数据质量的兼容性(Compatibility)、数据运用的关联性(Connectedness)、数据分析的成本(Cost)以及数据价值的转化(Capitalization)。
大数据在金融业的应用场景正在逐步拓展。在海外,大数据已经在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运营管理、销售支持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领域得到了全面尝试。在国内,金融机构对大数据的应用还基本处于起步阶段。数据整合和部门协调等关键环节的挑战仍是阻碍金融机构将数据转化为价值的主要瓶颈。
数据技术与数据经济的发展是持续实现大数据价值的支撑。深度应用正在将传统IT从“后端”不断推向“前台”,而存量架构与创新模块的有效整合是传统金融机构在技术层面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此外,数据生态的发展演进有其显著的社会特征。作为其中的一员,金融机构在促进数据经济的发展上任重道远。
无论是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中,数据应用及业务创新的生命周期都包含五个阶段:业务定义需求;IT部门获取并整合数据;数据科学家构建并完善算法与模型;IT发布新洞察;业务应用并衡量洞察的实际成效。
在今天的大数据环境下,生命周期仍维持原样,而唯一变化的是“数据科学家”在生命周期中所扮演的角色。大数据将允许其运用各种新的算法与技术手段,帮助IT不断挖掘新的关联洞察,更好地满足业务需求。
❺ 互联网金融借力大数据玩转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借力大数据玩转风险控制近两年,金融行业内竞争在网络平台上全面展开。大数据时代,这种竞争说到底就是“数据为王”。为什么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共享性,提供了“大数据”和更充分的信息,即通过更完善的价格信号,帮助协调不同经济部门非集中化决策。信息占据核心地位信息占金融市场核心地位。金融市场是进行资本配置和监管的一种制度安排,而资本配置及其监管从本质上来说是信息问题。因此,金融市场即进行信息的生产、传递、扩散和利用的市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信息的传递和扩散更加便捷,信息的生产成本更为低廉,信息的利用渠道和方式也愈发多元化,从而越来越容易实现信息共享。这种共享不仅包含着各类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而且包含着金融机构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及企业间的共享等。信息共享并由此形成的“大数据”,降低了单个金融机构获得信息、甄别信息的成本,提高了信息利用的效率,使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充分而顺畅,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程度。“大数据”不仅使投资者可以获取各种投资品种的价格及影响这些价格的因素的信息,而且筹资者也能获取不同的融资方式的成本的信息,管理部门能够获取金融交易是否正常进行、各种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使金融体系的不同参与者都能作出各自的决策。正确看待大数据征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火了P2P市场,也折射出风控体系建设的缺失。P2P跑路现象主要原因就是风控缺失,体现在“重担保、轻风控”和“重线上风控、轻线下调查”。当前,多数P2P平台“重担保、轻风控”的思路是不正确的,担保是外界因素,风控是内在因素,一味强调用外在的因素而不解决自身的问题,不可能实现良好运转。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不在规则之中,而在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叠加的对象之中,其最基本的风险边界应是保证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守住了安全底线,这些平台才能健康成长。所以,P2P平台根本的安全底线还在于加强自身对象的风控。另一方面,风控分为贷前、贷中、贷后风控。目前有些P2P平台从最开始的贷前风控就缺失,贷前风控最重要的是要实现“线下调查”,即通过线下实地走访和考察,对客户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和真实性验证,包括对借款人银行流水、征信报告、财产证明、工作证明等的审查,通过审查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这些线下风控是不可或缺的,不能迷信或过分夸大“互联网+”的效率和普惠,线上的大数据和线下的实地考察必须结合。基于大数据、个人征信的风控手段已有很多,大数据征信是实现P2P风控的创新路径。但是也需要正确看待,既不能要求大数据征信一步登天,一下子带来质的改变;也不能风声鹤唳,一有创新就以各种名义围追堵截,而需要给予更多理性的包容和试错的空间,在渐进创新中不断完善大数据征信体系。目前存在的困难:一是数据的虚拟性和“信息噪音”。虽然大数据及其分析提高了信息获取的数量和精度,但由于虚拟世界中信息大爆炸造成的“信息噪音”,导致交易者身份、交易真实性、信用评价的验证难度更大,反而可能在另一层面更强化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更容易存在信息垄断。二是信用数据关联的不确定性。信用数据是多样化的,包括朋友信用、爱情信用、事业信用等。所谓忠孝不能两全,一个对朋友忠诚的人不一定对事业忠诚。对事业或工作忠诚,也不一定能说明他的金融信用好。大数据通过日常信用来判断金融信用会出现偏差。三是“数据孤岛”不能实现数据共享。互联网平台具有强烈的规模效应,平台越大越容易产生数据,越容易使用数据。例如,阿里小贷主要通过卖家累计的海量交易信息及资金流水,也可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在几秒内完成对商家的授信。但是,阿里小贷的数据,不可能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因此,下一步应推动数据的整合和共享。玩转大数据风控系统传统的风控模式更多关注的是静态风险,对风险进行预判。而P2P市场让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转型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技术要对风险进行实时把握,要做到两点:大数据和云计算结合以及大数据的流处理模式。大数据和云计算结合,实现了实时监控。云计算为大数据实时把握提供了硬件基础,可以实现秒级的数据采集、分析和挖掘。流处理模式实现了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的有效结合。一种人习惯先把信息存下来,然后一次性地处理掉,也叫批处理,如定期处理过期邮件;另一种人喜欢信息来一点处理一点,无用信息直接过滤掉,有用的存起来。后者就是流处理的基本范式,实现了实时监控。怎样才能针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和业务方向,玩转大数据风控系统,使其发挥到最大作用?我认为,要关注“大众数据”。要意识到互联网“长尾效应”的作用,互联网环境下“得大众者得天下”,关注大众数据,要了解大众心态,在归属感、成就感和参与感上下功夫。还要将业务驱动转向数据驱动。理解数据的价值,通过数据处理创造商业价值,看似零散的数据背后寻找消费逻辑。此外,还应改造公司数据相关的IT部门,将其从“成本中心”转化为“利润中心”,充分认识大数据是核心竞争力,重视其挖掘和预测的能力。当然,实时大数据风控还需要很多方面的探索,如何借助大数据建立全生命风控体系,形成贷前、贷中、贷后流程管理系统和决策系统。另外,还需加强信用数据相关性研究和量化模型的开发,金融信用(主要指借贷数据)可获得性比日常信用数据难,以金融信用为中心,通过日常信用,构建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❻ 云计算和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什么影响
数据大,存储多,价值比重低
❼ 保监会密切关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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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什么作用
自互联网金融被广而告之以后,大家就一直在被灌输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巨大,甚至最近更有专家说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加速器。但是似乎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说法,大数据具体有什么用,我们只知道互联网金融确实是其中的获益者之一,下面且听听通金魔方分析师的见解。我们首先从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生对大数据有个简单的了解。正如互联网金融之父谢平所言,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并非是简单的将互联网和金融进行叠加。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基于互联网应用的特殊技术,推动了全新的商业模式,产品服务,对金融领域产生的颠覆性变革。在这其中,大数据则充当了很重要的推手。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体现。精准的用户分析大数据的首要作用就是在于它能够对用户进行准确的分析,然后帮助互联网金融找到合适的目标用户,进而实现精准营销。在目前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很多新兴的企业,大多以做贷款或者金融衍生产品为主。其主打的卖点主要在于较高的投资收益或者较低的手续费优惠。但是在竞争日益加剧的市场环境下,由于不能保证资金流稳定,或者客户粘性而倒闭的企业随处可见。据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中国境内共有450家P2P公司,其中有的甚至在创立几天内即宣布倒闭。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实现精准营销才是这些企业唯一的出路,这也正是大数据的作用所在。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却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成熟案例。比如通过定向技术查看用户近期浏览过的理财网站,通过关键词,浏览数据建立用户模型,从而实现优化产品的实时推荐频度,以便最大限度的锁定有效用户等。帮助金融企业风险防控除了以上的首要作用之外,大数据还能够帮助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的可控性。在精细化管理方面助推了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信贷服务的发展。比如通过对大量网络交易及行为数据的分析,可以为用户的信用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些信用评估可以帮助金融企业在用户的还款意愿和能力方面做出较为准确的结论,以便决定是否继续为该用户提供快速授信或者现金分期等服务。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企业的业务风险。当然,我们对于个人用户或者企业用户信用好坏的评定取决于诸多因素,但是我们也可以从这诸多因素中找到相应的数据。比如我们要寻找这个用户的整体收入,固定资产,性格特点甚至是行为习惯等,那么我们就可以从网上银行,电商,社交网络,甚至招聘和婚介网站等地方获取。大数据的作用在这里面得以体现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些所谓的数据往往都是以动态变量的形式存在的,而我们要想以此为依据获得准确的信用评级,则更要倚重于大数据的持续分析功能。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作用巨大,只不过在现在这个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大数据作用的发掘仍不算完整,我们只能一步一步的在不断的发展中发现它的好。